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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章程时间:2020-03-25 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章程 (民政部于2021年11月18日予以核準生效)
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,英文名稱:CHINAWOO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,英文縮寫:CWPIA,是由從事木材保護的企事業單位、社會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:貫徹新發展理念,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,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,強化行業自律,推動木材資源節約、高效、增值、循環利用,促進木材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。 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,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。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。 本會的網址:www.changjiangdaolaoxiaoqu.cn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 (一)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木材保護方面的方針、政策和法規,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,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愿望和合理訴求,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; (二)根據授權,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,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、產業政策等建議; (三)開展市場調查,分析市場形勢,開發信息資源,建立信息網絡,為會員、企事業單位、政府部門提供信息咨詢服務; (四)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與產業發展,組織人員培訓、經驗交流與示范推廣; (五)組織本行業科學研究、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,舉辦各種類型的研討會、論壇,推動技術進步和產業轉型升級; (六)開展行業自律,制定行規行約,加強行業標準化建設,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,組織行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、技能人員水平評價和產品認證; (七)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,促進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,接受委托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、法律關系,調解會員之間糾紛,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; (八)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,組織舉辦國際性、全國性和區域性會議會展,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、經濟技術、科學管理、學術研究以及合作交流; (九)開展本行業國際合作與交流,參與國內外木材資源可持續利用與森林資源保護體系建設,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國內外反傾銷、反補貼、貿易保護措施調查的應訴和行業損害調查工作; (十)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,參與和開展有益于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,增強本行業企業的社會責任; (十一)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主辦相關行業報刊、網站與數字媒體等; (十二)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。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 (一)依法從事木材保護的企事業單位、社會組織和相關專家、學者; 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 (三)在本會的業務(行業、學科)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 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 1.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類型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; 2.法人履歷; 3.法人身份證復印件; 4.企業宣傳資料。 (三)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; (四)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 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 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 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 (四)維護并支持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; (五)退會自由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 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 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 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 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 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 (一)警告; (二)通報批評; 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 (四)除名。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 (一)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 (二)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 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。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 (三)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 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 (八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 (九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 (十)決定終止事宜; 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5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。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。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 (二)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/2; 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; 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 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80人,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/3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 (一)在行業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; (二)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; (三)熟悉行業情況,能夠為行業發展提出建議。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 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,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 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;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會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 (三)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: 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 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 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 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 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 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 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 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。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 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 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常務理事; 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 (四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 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 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 (七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 (八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 (九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 (十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 (十一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 (十二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 (十三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 (十四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理事連續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 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 罷免常務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 (一)負責人的調整; (二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 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 (四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。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為45-51人且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常務理事連續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不超過23名,秘書長1名。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 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會長、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;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 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 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 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 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 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 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。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代為履行職責。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 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 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 (四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 (五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 (六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 (七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 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副監事長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 (一)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 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 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 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 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 第六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。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”、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程》、《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》、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 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: (一)會費; (二)捐贈; (三)政府資助;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。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。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、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、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。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會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1年9月24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 |